常碧罗
从人造卫星到自动驾驶汽车,从杂交水稻技术到到最近大火的ChatGPT……科技改变生活逐渐成为共识。当数字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遇,会碰撞出什么样的火花?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办“‘云’上的知识产权”大型新媒体直播,全国53万网友在“云”端相遇,共赴“云”上的知识产权之旅。
在全国首个全域开放的自动驾驶测试基地,自动驾驶的“云巴”徐徐驶来。
“能讲讲啥是专利吗?”“专利开放制度又是什么呢?”直播间里,网友们踊跃互动,精彩观点碰撞不断。
在重庆云谷·永川大数据产业园,主播带网友了解了重庆的智慧交通、智慧医疗、生态环境综合监管平台,走进电影《长津湖》《中国机长》虚拟场景的制作地,打探“数字文创”产品的生产制作过程。
“元宇宙可以实现虚拟和现实世界的交互,是否也会带来一些侵权问题呢?”“游戏产品也会造成侵权吗?”直播中,针对网友们的提问,法官通过此前审理的“游戏外挂软件千万侵权赔偿案”“两大视频头部平台关于长短视频之争案”等案件,以案说法,为大家普及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
直播中,12名代表委员全程参与,并与网友交流互动,代表委员们对于人民法院采取新媒体直播进行普法的形式表示点赞,希望法院能够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注重线上线下相结合进一步拓展普法方式、提升普法效果,唤起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当前现状和法官提醒
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大量涌现,案件总量逐年递增。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受理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8734件。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总量最多,具有批量化特点,案由多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权利客体主要集中于文字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
此外,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涉数字经济新领域、新业态案件增多。依法作出了全国首例要求短视频平台对侵权视频采取过滤、拦截措施的行为保全裁定,明确短视频平台在开发传播技术并享有传播技术红利的同时同样负有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侵权以维护权利人权利之义务的司法理念,从根本上规制“先侵权,后治理”发展路径,为平台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规则指引。
重庆知识产权法庭依法审结了全国最高标的额著作权侵权纠纷等系列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最终促成腾讯与抖音达成和解与合作,双方将围绕长短视频联动推广、短视频衍生创作开展合作,有利于推动长短视频构建互促共赢新格局。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斗罗大陆》是腾讯视频独家播放的动画番剧,腾讯视频为之支付了独占许可传播权费用。腾讯视频发现在《斗罗大陆》热播期间,抖音上同步更新了该动画剧集的完整版、剪辑以及合集等内容,抖音APP上“斗罗大陆话题”最高达200多亿次播放量。因此,腾讯公司认为该行为导致大量原告腾讯视频的潜在用户被分流到被告的APP上,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抖音所属公司起诉至重庆知识产权法庭。该案件在全国无先例可遵循。重庆知识产权法庭针对该案案情,审慎研判,作出了全国首例要求短视频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措施阻止侵权视频不断上传的诉前禁令,规范了安全、健康、有序的数字经济生态。
日前,两大视频头部平台达成和解,共同明确了长视频的二创方式、发布规则等,一举解决了困扰影视行业、短视频创作者、用户和平台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实现了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法官提醒
现行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有义务删除侵权视频,但其是否有义务采取对平台上无法确定位置的侵权内容进行清理与拦截,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争议。平台基于自身利益,对平台上用户上传的大量侵权内容视而不见,并利用前述规则逃避责任,严重损害权利人权利。本案是全国首例支持著作权人要求短视频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措施阻止侵权视频上传的行为保全裁定,首次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下动态界定平台义务的裁判规则,及时回应规制平台先侵权后治理发展路径的司法需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一起来捉妖”手机游戏设有“真实定位”“手动捉妖”“商城充值”等运行规则,系由原告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开发、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运营的游戏。被告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叉叉助手官网及叉叉IPA精灵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叉叉助手手机APP和叉叉IPA精灵手机APP,网络用户通过该两款APP可以运行涉案游戏脚本以及购买针对涉案游戏的非法辅助脚本,实现“虚拟定位”“自动捉妖”“自动敲鼓”等游戏行为,以达到快速达成游戏成就的目的。原告重庆某公司、深圳某公司指控被告通过叉叉助手手机App和叉叉IPA精灵手机App售卖二原告的游戏脚本和游戏外挂,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广州某公司引导用户在二原告经营的涉案游戏中运行非法辅助脚本扰乱了游戏正常运行秩序,破坏了涉案游戏的经营模式,也损害了正常用户的合法权益,降低了现有用户的游戏体验,故广州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广州某公司通过销售针对涉案游戏的非法辅助脚本获利数额巨大,已经超过了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同时二原告在本案中支出了相应的维权费用,故认定二原告主张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具有合理依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广州某公司立即停止对“一起来捉妖”游戏相关脚本程序的推广和传播,彻底删除在“叉叉IPA精灵”微信公众号、叉叉助手官网以及其官方微博中所有关于宣传和推广“一起来捉妖”游戏外挂脚本的公告、文章和关于叉叉助手交流群的相关信息;彻底删除和下架叉叉助手APP(安卓版)、叉叉IPA精灵iOS版中所有关于“一起来捉妖”游戏的外挂脚本;二、被告广州某公司持续五日在腾讯网、“一起来捉妖”游戏官网和叉叉助手官网首页显著位置,以及叉叉助手微博、叉叉IPA精灵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二原告带来的影响;三、被告广州某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万元等。一审宣判后,广州某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广州某公司撤回上诉。
法官提醒
本案是人民法院治理互联网经济模式下游戏外挂行为,保护网络游戏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游戏逐渐商业化、规模化、全面化,网络游戏已成为社会公众重要的休闲娱乐方式,但是各种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游戏外挂轻则破坏网络游戏生态环境,重则涉嫌刑事犯罪,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冲击。本案裁判明确游戏外挂经营者既损害了网络游戏经营者的经营利益,也损害了网络游戏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干扰、妨碍了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规制的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有利于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打造公平的游戏秩序和护航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更有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互联网竞争环境,推动形成保护知识产权和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